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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人发〔2017〕25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
[发布方:石林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8-06-27 18:24:46]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规定》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15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规定

(2017年11月27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国有资产状况和管理基本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三)深化国有企业及国有投资企业改革情况;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五)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信息、简报、专项报告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报告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的,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在报告中,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作出回应。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报告材料的准备,确定报告人,并将报告材料于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依法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报告时,对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有关事项,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研究处理和执行情况按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采取专项视察、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监督落实。对严重失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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